裁判日期: 2005-12-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陕西明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北武术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陕西明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武术院
排除妨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51号原告陕西明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高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路、朱培,陕西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北武术院,住所地渭南市大荔县冯诩路**号。负责人韩鹏,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宁、刘斌,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明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北武术院排除妨碍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明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2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明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