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26
公开日期: 2015-08-1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与杨洪广、沙建波执行交通事故纠纷裁定书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
执行案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杨洪广、沙建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牟执字第43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被执行人杨洪广、沙建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牟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洪广、沙建波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截留被执行人杨洪广、沙建波所有的房屋租金9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艺忠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永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