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吴民二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05-12-23

公开日期: 2019-01-28

案件名称

26苏州乾晟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东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州乾晟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东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026号原告苏州乾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养育巷**。法定代表人王传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孝华,江苏苏州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东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藏书镇民主村/div>法定代表人阙显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乾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乾晟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纠纷得以解决为由,于200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乾晟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乾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为1778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3023元,由原告苏州乾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施 展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建云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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