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邢安伟与田双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邢安伟,田双玄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90号原告邢安伟,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代理人宋宗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双玄,男,汉族,1956年5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邢安伟与被告田双玄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邢安伟于200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安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