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高速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陕西高速绿化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175号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老车站街15号。法定代表人段丁发,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政、沈磊,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高速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高速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于200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3元,由原告华阴市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