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5-12-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倩与党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党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72号原告张倩,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附中高二学生,住本市雁塔区。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信息产业部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职工,住。与原告系父女关系。被告党鑫,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附中高二学生。住西安市。法定代理人党某,男,汉族,住,与被告系父子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倩与被告党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 娆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景雯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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