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5-12-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平其与安斌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平其;安斌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雁民初字第70号 原告王平其,男,汉族,1945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人陈红刚,男,汉族,1978年3月26日出生。 被告安斌年,男,汉族,1955年6月1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村民。 委托代理人安英年,男,汉族,1955年1月14日出生,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其与被告安斌年租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其与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平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陈红联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俊芳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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