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王平其与安斌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民事一审
王平其;安斌年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雁民初字第70号 原告王平其,男,汉族,1945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人陈红刚,男,汉族,1978年3月26日出生。 被告安斌年,男,汉族,1955年6月1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村民。 委托代理人安英年,男,汉族,1955年1月14日出生,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其与被告安斌年租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其与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平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陈红联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