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05-12-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玉华与被告太乙路环卫所、太乙路街道办、李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华,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所,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李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496号原告郭玉华,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赵红刚,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太乙路环卫所),住所地西安市建东街*号。负责人牛小卫,所长。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太乙路街道办),住所地西安市建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益新,主任。委托代理人牛小卫,男,该办事处环卫所所长,住西安市。被告李琦,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高压供电局送电工区工人,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陈玉莲,女,西安市第九十三中教师,住西安市(与被告李琦系母子关系)。委托代理人刘晓芬,女,青海省警官职业学院学生,住西安市。原告郭玉华与被告太乙路环卫所、太乙路街道办、李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玉华委托代理人赵红刚、李云,被告太乙路环卫所负责人牛小卫,被告太乙路街道办委托代理人牛小卫,被告李琦委托代理人陈玉莲、刘晓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玉华诉称,2003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李琦带着原告驾驶一辆本田250型两轮摩托车,沿咸宁路由东向西行至火炬路西侧,撞在了因故障停放在该路段机动车道内的一辆无号牌“解放牌”多功能清洁车尾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琦负主要责任,驾驶清洁车的太乙路环卫所职工仲倚云负次要责任,郭玉华无责任。经西公交技法伤字(2004)097号伤残评定书评定原告伤残程度为Ⅰ(一)级。事故发生后,原告高位截瘫,支付了大笔医药费,生活困难,但被告无解决问题的诚意,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给付医疗费82497.21元、交通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2412元、残疾赔偿金170880.6元、误工费20394.72元、住院期间及今后护理费623227.02元、营养费36500元、后期康复治疗费13802.3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共计1050713.8元。被告太乙路环卫所辩称,事故责任人李琦和仲倚云应负全部责任,太乙路环卫所仅是肇事车辆的管理者,而非事故责任者,对原告的赔偿应当依事故责任承担赔偿数额,且不应予以精神赔偿。被告太乙路街道办辩称,肇事车辆属太乙路环卫所所有,不应将太乙路街道办列为被告。被告李琦辩称,其与原告郭玉华系夫妻关系,不存在责任问题,其本人也受了重伤,无力承担;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由太乙路环卫所承担主要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郭玉华与被告李琦系夫妻关系,2003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李琦驾驶一辆“本田”250型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咸宁路由东向西行至火炬路西侧,撞在被告太乙路环卫所聘用人员仲倚云在工作中因故停放此路段机动车道内的一辆“解放”牌多功能清洁车尾部,造成李琦及乘坐在摩托车上的原告郭玉华受伤。2003年3月10日至4月30日、2003年5月2日至7月21日,郭玉华分别在西安铁路中心医院及西安市东郊第一职工医院入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7287.41元、外购药25209.8元、交通费1000元。2004年元月14日,交警七大队作出交管责重字07第(2004)第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李琦驾驶未经检验、领取号牌车辆,行驶中未注意观察情况,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清洁车驾驶员被告太乙路环卫所职工仲倚云违反“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必须在身后设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黄灯,尾部或设明显标志等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郭玉华无事故责任。”2004年6月18日,西公交技法伤字(2004)第097号“法医学伤残评定书”认定结论为郭玉华脊髓损伤之伤残程度为Ⅰ(一)级,头面部损伤之伤残程度为Ⅹ(九)级。2004年11月,因调解无效,交管七大队作出2004年第019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事故在处理过程中,被告太乙路环卫所给付郭玉华21000元,被告李琦给付郭玉华39600元。2004年12月15日,西安市东郊第一职工医院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根据郭玉华的实际情况,现在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有人24小时陪护,翻身捶背,加强营养。”郭玉华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在交通事故前,其在一经销阀门的公司任会计,原告未提供其误工损失或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相关证据。在郭玉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均由其父亲郭怀定、其母亲郑修林、其姐姐郭玉珍护理。原告要求郭怀定及郭玉珍二人的护理费。郭玉珍于2003年11月28日自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下岗,郭怀定于2003年2月前在西安秦川非标制造有限公司任职,原告未提供以上二人之后的工作及收入状况证明。另查明,1993年,西安市碑林区深化市容管理,进行环卫体制改革,将环卫车辆等环卫设施下放到各街道办事处环卫所,人、财、物归办事处统一领导,环卫所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太乙路环卫所领取有事业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事实,有交管责重字07第(2004)第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西公交技法伤字(2004)第097号法医学伤残评定书、住院病历、医药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医院证明、户口本、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琦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与因故停放在机动车道内的清洁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座摩托车的原告郭玉华伤残,交管责重字07第(2004)第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李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清洁车驾驶员仲倚云负事故次要责任,郭玉华无事故责任”,故因此事交通事故造成郭玉华的各项损失应由肇事双方按照主、次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清洁车驾驶员仲倚云系被告太乙路环卫所聘用人员,对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由其所在单位被告太乙路环卫所承担。太乙路环卫所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领取有事业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太乙路街道办作为太乙路环卫所的上级法人单位,对太乙路环卫所给付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李琦与原告郭玉华虽系夫妻关系,但因其侵权行为致郭玉华伤残所引起的侵权赔偿责任系李琦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以其提供的票据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即每日18元计算;残疾赔偿金按照陕西省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92.5元计算二十年;误工费自原告受伤之日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共计16个月,因其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参照陕西省2004年在岗职工批发及零售业的平均工资8506元为标准计算;护理费一项,护理人员原则上应为一人,但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郭玉华需24小时陪护,以确定二位护理人员为宜。郭玉珍于2003年11月28日自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下岗,2003年3月9日至2003年11月28日的护理费可参照陕西省2003年制造业平均工资10221元为标准进行计算,郭玉珍2003年11月28日至定残日2004年6月18日前一天的护理费及郭怀定2003年3月9日至定残日前一天的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以上二人工作及收入状况证明,可参照同期护工劳务报酬的市场行情按每月320元计算。原告定残后的护理费,因原告残疾不能恢复生活理能力,定残后按最长二十年确定护理期限,因原告未能提供护理人员的工作及收入状况,可参照目前护工劳务报酬的市场行情按每月490元计算。原告诉请按照二十年每日5元计算营养费,要求合理,应予支持;后期康复、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现其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次事故给原告精神造成巨大痛苦,现其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金额依据原告所受到的伤害程度及本地实际经济状况,确定1.5万元为宜。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玉华医疗费82497.21元、交通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2412元、残疾赔偿金149850元、误工费11341.33元、护理费250225.75元、营养费36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共计548826.29元损失的40%即219530.52元(已给付21000元),给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李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述款项的60%即329295.77元(已给付39600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5264元由原告承担7937元,由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所承担2931元,由被告李琦承担43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玮代理审判员  姚洁代理审判员  薛琪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郭薇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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