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02
公开日期: 2018-03-14
567苏州新大昌毛纺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苏州新大昌毛纺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567号原告苏州新大昌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法定代表人金琇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纪文,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维贤,江苏苏州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218号。代表人孙海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祥,江苏苏州威尔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莉,该公司部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大昌毛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2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大昌毛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大昌毛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1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2891元,由原告苏州新大昌毛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顾建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