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扬捷与孙忠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扬捷,孙忠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47号原告扬捷,男,1942年7月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孙忠霞,女,39岁,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崔芊,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扬捷于被告孙忠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捷于2005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捷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64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