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19
公开日期: 2019-12-23
苏建民与钟亚鹏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
民事案件
民事一审
苏建民;钟亚鹏;钟亚杰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丰民初字第10323号原告苏建民,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北卫药业有限公司职员,住丰台区。委托代理人沈满章,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亚杰,女,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翠微大厦导购员,住丰台区。被告锺雅朋,男,194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兴区。委托代理人李中和,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镇生,男,汉族,河北省宝丰线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丰台区。原告苏建民与被告钟亚杰、锺雅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苏建民及委托代理人沈满章、被告钟亚杰、被告锺雅朋委托代理人李中和、李镇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建民诉称,我原是北京万丰达医药有限公司职员,2003年5月,通过我锺雅朋从北京万丰达医药有限公司购置了人体免疫球蛋白,但一直未付款,后我为其垫付了158750元。此后,2003年7月4日,锺雅朋给我出具了欠条,后还款1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2005年2月4日,钟亚杰给我出具了担保书,内容为锺雅朋欠我药款148000元,其自愿担保,锺雅朋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还清,如到期未还或找不到锺雅朋的情况下,其愿负责于一个月内偿还锺雅朋所欠药款148000元。但到期后二被告均未给付欠款。故诉至法院要求锺雅朋给付欠款148000元,钟亚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亚杰辩称,原告所述担保的事属实,我同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锺雅朋辩称,2003年“非典期间”,苏建民、我和张立合作倒药,苏建民负责供药,我负责送货,张立负责销售。我收到了苏建民交付的胸腺肽4箱,但药贵一直未卖出去,仍在张立手中。2003年2月4日,我是给苏建民出具了欠条,现我要求原告提供药名出库价格单,现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苏建民原系北京万丰达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2003年5月30日,锺雅朋经苏建民联系从北京万丰达医药有限公司购置价值为158750元的药品,但未给付货款,后苏建民垫付了该款。2003年7月4日,锺雅朋给苏建民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欠苏建民医药款壹拾伍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后锺雅朋还款1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2005年2月4日,钟亚杰给苏建民出具了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钟亚鹏(男,56岁,朝阳区官庄王四营官庄221号)系我哥哥,关于他欠苏建民(住丰台区南宛西营房卫戍区家属院)药款¥14.80万元,壹拾肆万捌仟元整一事,我自愿担保,钟亚鹏于05.3.31日之前还清,如到期未还或找不到钟亚鹏的情况下,我愿负责于一个月内偿还钟亚鹏所欠药款壹拾肆万捌仟元整还清。”但此后二被告未给付原告欠款。2005年5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锺雅朋给付欠款148000元,钟亚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钟亚杰同意承担担保责任,锺雅朋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在本院审理中,锺雅朋称与苏建民、张立合作倒药一事,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万丰达医药有限公司证明、欠条、担保书、本院抄录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锺雅朋自北京万丰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药后,苏建民将药款垫付,故锺雅朋应及时将药款给付苏建民,钟亚杰担保后,应按担保的内容承担担保责任,故对苏建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锺雅朋要求苏建民提供药品出库单价格的要求,本院不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锺雅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苏建民欠款十四万八千元;钟亚杰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七十元,由锺雅朋、钟亚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德富审判员 张百春审判员 张怀宾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