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上民一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05-12-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汪笑玲与孙彩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笑玲,孙彩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757号原告汪笑玲。被告孙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笑玲诉被告孙彩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笑玲于200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笑玲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638元,由原告负担1319元,退回原告1319元。审判长  黄小勤审判员  孙 丽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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