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5-12-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熊伟与陕西海峡置业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陕西海峡置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号原告熊伟,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陈行,周文海,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海峡置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光路西端秦皇宫内。法定代表人杨逢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伟诉被告陕西海峡置业公司商品房买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6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王立省审判员  郭军智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晖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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