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5-12-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号原告李某,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理人孙某,系李某之母。委托代理人陈行、周文海,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西安市南关正1号。法定代表人韩全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王立省审判员  郭军智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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