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熊伟与陕西海峡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熊伟,陕西海峡置业公司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号原告熊伟,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陈行、周文海,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海峡置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光路西端秦皇宫内。法定代表人杨逢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伟诉被告陕西海峡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王立省审判员 郭军智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