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朱金锋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恭张村委会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朱金锋,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恭张村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朱金锋。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恭张村委会。原告朱金锋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恭张村委会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金锋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恭张村委会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恭张村委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永利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小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