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薛孝春、杨娟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交到办事处恭张村委会分配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857号原告薛孝春、杨娟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恭张村委会分配征地款纠纷一案,(2005)长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定被告恭张村委会补分原告薛孝春、杨娟各5600元并承担诉讼费880元。申请执行人薛孝春、杨娟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恭张村委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恭张村委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78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永利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小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