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王莉萍与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莉萍,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王莉萍,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丁军,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61号国税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张治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萍与被告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萍于2005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莉萍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