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05-1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俊生与高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713号原告王俊生与被告高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二中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俊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刚长期在外,行踪不定,其亦无其他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二中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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