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保尔汉与董兴平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民事案件
一审
保尔汉,董兴平
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阿民初字第01号原告保尔汉,男。被告董兴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尔汉诉被告董兴平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尔汉于200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尔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合计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保尔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