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梁彦军与车建红、呼顺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梁彦军,车建红,呼顺利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480号原告梁彦军,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崇信县。委托代理人梁科学,男,47岁,甘肃省崇信人,住址同上。被告车建红,男,32岁,汉族,住西安市。被告呼顺利,男,33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彦军诉被告车建红、呼顺利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于200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科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4元,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