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张甫珍与郑遵恒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张甫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2)长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遵恒与申请执行人张甫珍仍为夫妻关系,家中无财产可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2)长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