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甫珍与郑遵恒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张甫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2)长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遵恒与申请执行人张甫珍仍为夫妻关系,家中无财产可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2)长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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