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05-12-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保省与韦余仓、韦峰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656号申请人徐保省与被申请人韦余仓、韦峰货款纠纷一案,(2005)长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我们依法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韦余仓、韦峰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徐保省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绘》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长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达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新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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