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安俊才与杨培斋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171号原告安俊才与被告杨培斋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俊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培斋长期不在,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打工地点,经多次寻找,亦未找到其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