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5-12-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俊才与杨培斋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171号原告安俊才与被告杨培斋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俊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培斋长期不在,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打工地点,经多次寻找,亦未找到其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平旗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