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新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05-12-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侯起云、杜青梅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京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侯起云,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杜青梅,女,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学存,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征,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京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英志,院长。委托代理人张万忠,男,该院离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朱雄翔,男,该院烧伤科副教授。在本院审理原告侯起云、杜青梅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京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起云、杜青梅于200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起云、杜青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2元,由原告侯起云、杜青梅负担。审 判 长  陆 虹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代理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水燕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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