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来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来某,王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来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某于200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1135元,退回原告1135元。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