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12
公开日期: 2018-03-14
苏州市北箭壶岛生态农庄与苏州原创国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苏州市北箭壶岛生态农庄,苏州原创国内旅行社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674号原告苏州市北箭壶岛生态农庄,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白沙村。法定代表人金雪芳,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庆芳,江苏苏州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原创国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宝带东路392号。法定代表人汤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华、蔡吉,江苏苏州干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北箭壶岛生态农庄诉被告苏州原创国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12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北箭壶岛生态农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北箭壶岛生态农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币1363元,由原告苏州市北箭壶岛生态农庄负担。审 判 长 薛成荣审 判 员 施 展代理审判员 王云良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建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