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高志尚与刘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高志尚,刘德全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高志尚,男,56岁,汉族,住本市长安区。被告刘德全,男,60岁,汉族,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尚与被告刘德全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尚于200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长 蒋万利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