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05-12-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志尚与刘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尚,刘德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高志尚,男,56岁,汉族,住本市长安区。被告刘德全,男,60岁,汉族,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尚与被告刘德全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志尚于200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长  蒋万利审判员  马 娆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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