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周志英与上虞市人民医院、任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
民事案件
二审
上虞市人民医院,周志英,任江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绍中民一终字第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周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柏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国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铭君。原审被告任江。上诉人上虞市人民医院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5)虞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虞市人民医院以与被上诉人周志英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虞市人民医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虞市人民医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66元,依法减半收取933元,由上诉人上虞市人民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陈哲宇审 判 员 徐东良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许越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