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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民一初字第1034号

裘华顺与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5-12-0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裘华顺,顾勇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1034号原告裘华顺。委托代理人王春。委托代理人李德娴。被告顾勇。

原告裘华顺诉被告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5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周蓓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5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裘华顺的委托代理人李德娴及被告顾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裘华顺诉称:被告在2004年9月23李至2005年2月28日期间,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50000元。2005年2月28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于2005年8月30日之前向原告还清全部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归还借款。经原告催讨后,被告于2005年8月30日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在同年9月15日前一定归还全部借款,但是到期后被告仍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450000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5228.75元和滞纳金4252.50元,合计人民币469481.25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追偿上述借款而支出的律师费用14307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顾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资金困难,要求分期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顾勇承认原告裘华顺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裘华顺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由于被告未按期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裘华顺借款本金450000元,支付原告裘华顺利息15228.75元和滞纳金4252.50元,合计人民币469481.25元;

二、被告顾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裘华顺律师代理费14307元。案件受理费97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67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周 蓓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