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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碑民三初字第1210号

西安市华生开关厂与三原明华装潢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5-12-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1210号原告西安市华生开关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区北区三区6号。法定代表人张宝才,该厂厂长。被告三原明华装潢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秦源路8号。法定代表人彭明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中,男。本院在审理西安华生开关厂与三原明华装潢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生开关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原告西安华生开关厂对被告三原明华装潢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024元,由原告西安华生开关厂负担。

审判员  朱绍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朱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