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05-11-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杰出网络广告科技有限公司与原三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杰出网络广告科技有限公司,原三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陕西杰出网络广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57号。法定代表人王顺杰,董事长。被告原三军,男,195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杰出网络广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原三军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杰出网络广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涛代理审判员 王庆代理审判员 雷霆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