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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05-11-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亚娥与庞建林、霍菊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娥,庞建林,霍菊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张亚娥,女,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肖军,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全龙,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建林,男,汉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霍菊梅,女,42岁,系庞建林之妻,住址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兴武,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娥诉被告庞建林、霍菊梅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娥于200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侯永杰人民陪审员  王少文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