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05-11-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李某1,男,69岁,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李某2,男,40岁,住西安市。被告李某3,女,38岁,住西安市。被告李某4,男,34岁,住西安市。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析产继承一案,原告于200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1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张中秦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石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