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05-11-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英与被告华商报社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英,华商报社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678号原告:高英,女,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百货大厦下岗职工。被告:华商报社,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北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张富汉,社长。委托代理人:董重阳,女,华商报社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英与被告华商报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英于200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高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保卫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