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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05-11-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李某1,男,69岁,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李某2,男,40岁,住西安市。被告李某3,女,38岁,住西安市。被告李某4,男,34岁,住西安市。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析产继承一案,原告于200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1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张中秦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石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