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05-11-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谢光会与西安中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光会,西安中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谢光会,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送变电工程公司退休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杨克利,陕西开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东区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王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光会与被告西安中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谢光会于200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光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