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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法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05-11-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铁成与西安至尊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成,西安至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法执字第797号申请人:王铁成,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风机厂下岗职工。被申请人:西安至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马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银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王铁成与西安至尊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0日作出的(2005)新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铁成于200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经营场地、住所地及从业人员,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东荣二〇〇五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