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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05-11-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忠平与湖北省勋西县鑫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平,湖北省勋西县鑫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陈忠平,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金秦英,女,系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省勋西县鑫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杰作**楼。法定代表人任月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荣弟,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系人力资源部经理,现住。委托代理人刘合军,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系总经理助理,住。原告陈忠平与被告湖北省勋西县鑫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2005年11月7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