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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善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05-11-0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季学军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善刑初字第4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学军,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俞国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程奕,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5)善检刑诉字第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学军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聚红、叶跃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学军及其辩护人俞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季学军至嘉善商城烟草3号、11号、45号及65号摊位处,共骗得硬壳红中华卷烟30箱,价值人民币42.6万元,约定在第二天下午付款,被告人季学军在拿到货后,将上述卷烟变卖偿还债务后逃匿。2005年7月7日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季学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吴某、张某、陈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学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4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季学军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学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季学军的违法所得42.6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平华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