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雁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05-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贾小永与赵朝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永,赵朝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贾小永,男,汉族,1065年6月17日生,住本市雁塔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成明,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赵朝阳,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生,住址,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聪,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生,盛唐文化旅行社副总经理,住本市明德门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贾小永于被告赵朝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小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蒋万利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