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05-11-0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士庆与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城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庆,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城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胡前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张士庆,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镇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学华,男,1941年12月18日,汉族,现住址。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安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文琪,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城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杜永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胡前社,男,汉族,现住陕西省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庆与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陕西城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胡前社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张士庆于200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元,已交纳300元,因原告生活困难予以免交,全部退还。审判员 刘静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梁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