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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05-11-0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士庆与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城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庆,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城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胡前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张士庆,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镇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学华,男,1941年12月18日,汉族,现住址。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安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文琪,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城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杜永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胡前社,男,汉族,现住陕西省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庆与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陕西城顺土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胡前社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张士庆于200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元,已交纳300元,因原告生活困难予以免交,全部退还。审判员  刘静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梁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