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05-11-0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唐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唐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反诉被告)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路雅荷花园117-212号。负责人陆治国,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道付,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唐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幸福中路19号副1号。法定代表人蒋立波,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耀文,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本市。原告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润源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唐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道付、被告法定代表人蒋立波及委托代理人胡耀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我方购买了价值14838元的机油,而被告未付货款,现要求被告清结货款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919元。被告辩称,我方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14838元的机油属实,因原告未按其承诺向被告给付礼品,被告才未向原告清结货款,原告违约在先,故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曾向原告支付了9990元的购机油预付款,故反诉要求以该预付款冲抵货款后再支付实际尚欠原告的货款,并要求原告将应给付被告的礼品48件T恤衫向被告给付。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13日至2003年11月25日,被告唐捷公司曾数次从原告润源西安分公司处购买了价值14838元的嘉实多牌二个品种护力机油和嘉护机油。同年12月14日,被告收到了原告出具的其购买价值14838元机油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未向原告清结货款。2003年6月24日,被告唐捷公司曾以支票形式向原告支付了购机油的预付款9990元,原告润源西安分公司向被告唐捷公司出具收款条言明:收到唐捷购油料预付款9990元。在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履行中,原告为促销产品,曾口头承诺不定品种不定数量和不定时地以被告凡购买其嘉护机油一箱或护力机油二箱就配送一件礼品,被告对此不持异议。2003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证明言明,尚有113箱护力机油未给被告配送礼品。2003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证明言明,唐捷公司自2003年2月11日至2003年6月18日购进机油折合护力机油10件,礼品未配送。2003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唐捷修理厂护力机油12箱,嘉护机油2箱的礼品。被告因原告未依其承诺向其给付礼品而未向原告清结货款,原告遂于2005年8月12日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称已向被告退还了9990元,并出具了原告自己的作帐凭证,且称这9990元不是被告购机油的预付款。原告称原、被告的买卖合同为口头合同,双方未约定具体的结算货款的时间。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由原告向被告配送的礼品为短袖T恤衫。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的供货清单、被告收到原告发票的条据、购货发票、银行进帐单、原告的财务明细分类帐及现金帐、机油价格表、原告收到被告购油预付款9990元的凭据、原告欠被告配送礼品的书证三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自愿所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与法不悖,故合同成立且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838元,而被告以原告书写的收到被告预付款9990元的条据来反诉要求冲减货款后,再向原告清结货款,被告的反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保护,原告抗辩称已将这9990元退还被告,缺乏证据,依法不予认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未依其承诺给被告配送礼品,原告构成违约。况且双方并未约定结算货款的具体时间,故原告抗辩被告主张以9990元冲抵货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由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与事实和法律相悖,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向其给付配送的礼品短袖T恤衫,应依据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欠条中所反映的礼品的实际数量,依法认定为短袖T恤衫的数量为26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唐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2、被告陕西唐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货款人民币4848元。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原告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被告陕西唐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短袖T恤衫26件。4、原告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其余之诉驳回。诉讼费891元,由被告陕西唐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承担194件,原告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697元,反诉费629元由原告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600元,被告陕西唐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承担29元(诉讼费原告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已预交,被告陕西唐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随货款一并支付原告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反诉费被告陕西唐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已预交,原告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付被告陕西唐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郭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