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雁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05-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杨荣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杨荣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张秀兰,女,194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韩金融、贾包成,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荣文,男,汉族,31岁,住旬阳县蜀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铃与被告杨荣文合伙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传铃于200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黄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