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05-11-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秀明诉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明,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吴秀明,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天地建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后宰门51号。法定代表人吴一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金虎,男,该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挺秀,女,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明诉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明于200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明撤回起诉。诉讼费967元,由原告吴秀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