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05-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周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周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张秀兰,女,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周萍,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昆明路2号院5楼39号,现住西安市。被告周军,男,38岁,汉族,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兰与被告周军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兰于200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兰撤诉意思表示明确,且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