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05-11-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路兴筑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大连路兴筑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缨西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国文清,董事长。被告大连路兴筑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泉水B1区5-1-2。法定代表人姜文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路兴筑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1元由原告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郭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