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碑民三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05-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人人居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人人居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1150号原告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166号嘉美大厦7楼B座。法定代表人高增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锋。委托代理人李延学。被告陕西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人人居酒店。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负责人庞雅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人人居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人人居酒店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胡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