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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法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05-11-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岳根与西安秦达纺织工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岳根,西安秦达纺织工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法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杨岳根,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高大蔚,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秦达纺织工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一路105号。法定代表人于秀书,经理。杨岳根与西安秦达纺织工业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的(2004)新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秦达纺织工业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杨岳根于200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秦达纺织工业公司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杨岳根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